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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04/18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精神,结合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6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升科学化管理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按照“管住两头、放开中间”的思路改革科研项目管理。“管住两头”是指强化科研项目的立项和验收环节的管理,坚持科学立项,实行严格的目标验收。“放开中间”是指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和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坚持科学立项。进一步完善竞争立项机制,公益类项目全面实行网上“双盲”评审,扩大市外评审专家比例;市场类项目按竞争择优形式,以市场为导向,依托行业龙头企业、核心支撑企业和高端研发平台等核心主体,以重大主题专项形式组织实施。进一步强化目标导向,各类科研项目应当科学合理地事先约定量化可考核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公正公平的立项决策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注重处理好对学科发展方向和重点产业领域的引导与专家评审意见的关系,专家评审和论证意见作为重要的立项决策参考依据。

严格项目结题管理。改革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方式,由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目标任务组织验收。

下放项目过程管理权。严格实行法人负责制,充分发挥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责任主体作用,将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以及科研经费支出管理权下放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单位的科研和财经管理制度自行确定和调整政府资助经费的支出结构。

二、分类实施

公益类项目按照“同行评价、目标验收、政府购买、事前资助”的原则组织。对一般资助项目实行“减资扩面”,进一步放宽申报条件,降低资助强度、扩大资助面,让更多的科技人员有机会参与科研活动。项目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议,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基础研究类项目以市外同行专家为主,社会民生类项目以行业应用专家为主。项目经费一律实行定额资助,项目申报不再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结题验收不再要求单独出具经费决算和审计报告。

市场类项目按照“竞争立项、事后补助、多维评价、效益优先”的原则组织,普遍实行后补助资助。对中小企业的个性化技术开发活动实行自主研发、自主管理,按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绩效实行奖励性定额后补助,更多地支持科技型,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对探索未来产业、引领新兴产业和支撑传统产业的共性技术研发活动,以重大主题专项形式组织实施,实行约束性定额后补助;专项需求应当瞄准行业龙头企业、核心支撑企业和共性技术应用主体,采取技术+综合“双审”立项机制,事前按目标任务合理确定经费补助额度;改革经费拨付方式,按照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步拨付补助经费。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管理、自主使用,不再进行审计。

三、严格验收

科研项目按目标导向原则实行结题验收,奖励性定额后补助项目不做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分为审核验收、评审验收两种形式,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的目标任务和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实施验收。所有计划/专项的一般项目实行审核验收,一次性办结。其他项目由政府购买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服务进行独立、专业化的评审验收,分领域集中组织实施。验收组专家由第三方机构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承担单位不再参与推荐专家、支付咨询费等影响验收结果的活动,确保项目验收的严谨、严肃和公正。

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不再收缴,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后续科研活动。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进入中止程序,由市科委按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财教〔2015〕275号)组织财务审计,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同时进行信用记录。

四、优化监管

强化信用管理。修订信用管理办法,细化各类主体的行为规范和对各种科研不端行为的信用记分标准,重点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评审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4类主体的信用监管。

加强信息公开。进一步修订相关管理规则,完善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等重要环节的信息公开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第三方管理。建立第三方机构的遴选评估、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制度,构建一个能够独立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科研团队之外,依托全国共享的评审专家资源开展验收工作的第三方验收体制,逐步建立依托第三方机构的科研项目全流程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