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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2/01/28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办理相应的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等。

第二条 动物实验设计要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并应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

第三条 动物实验环境设施要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的等级标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涉及放射性和感染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进行动物实验应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及饲料、用品、用具。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实验间进行。

第五条 凡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必须在特殊的设施内进行饲养,并按照生物安全等级和相关规定分类管理。

第六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

第七条 应善待实验动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应尽量防止和缓解在实验时所致的动物疼痛和不适。实验完毕后,应对实验动物进行安乐处死。

第八条 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运输应使用与实验动物质量标准相符合的工具及笼器具,并备足饮水和饲料,保证运输过程中实验动物的质量及健康。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条 在实验动物患病死亡时,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尸体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包装并贴标签后暂存所在二级单位专用冰柜,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公司处理。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理后,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公司处理。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私自处理。

第十二条 落实实验室设施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灭菌制度,采取措施使设施内物品、空气等达到洁净或无菌程度。防止昆虫、野鼠等动物进入实验室或实验室动物外逃,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设施,杜绝人畜共患病发生。

第十三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疾病预防及控制意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平时不得与家养动物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