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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2/01/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化学危险品包括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分类标准中的下列七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7.毒害品和腐蚀品。

第二条 凡学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化学危险品的申购

第三条 为了确保化学危险品的安全,化学危险品的购置实行国家管控化学危险品和一般化学危险品分级购置。

1.非国家管控的化学危险品,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学院指派专人到有销售资质的化学危险品销售公司购买。

2.国家管控的化学危险品采购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实行申购审批制度。学院首先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购买申请,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汇总并经学校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报沙坪坝区公安机关审批(爆炸品、剧毒化学品、麻醉品的购置需报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审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置需报沙坪坝区公安禁毒支队审批)。

第四条 国家管控的化学危险品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指派专人负责集中采购,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购置手续,到指定地点购买,并负责运输。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九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化学危险品储存保管库房,对化学危险品进行分级管理。校级库房负责储存保管剧毒化学品等国家管控的化学危险品,院级库房负责储存保管本单位购买的化学危险品和正在(或近期)使用的国家管控的化学危险品。

第十条 化学危险品储存、保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1.建立相应的化学危险品储存与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2.设立专(兼)职化学危险品库房保管人员,库房保管人员必须经过重庆市公安机关的上岗培训,具有相应的资质。

3.库房保管人员对新购入的化学危险品,必须严格按采购计划及合同进行验收,并及时入库存放。

4.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出、入库房时,必须由二人同时在场进行严格检查和验收,并做好收、发登记工作。

5.化学危险品库房内外3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进入化学危险品库房必须交出随身携带的火种,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6.化学危险品库房必须配备必要的、性能适用的消防器材及报警和防护设施。

7.严禁将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混放在一起。

8.蒸汽有毒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后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必须将瓶塞严密封闭,并放置在阴凉处,同时注意通风。

9.严禁将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氯酸等)直接放在木质架上。

10.严禁将遇水燃烧、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存放在室外。

11.严禁将盛放易燃或自燃气体的气瓶、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与氧气瓶存放在一起。

12.盛装压缩气体的钢瓶,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1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夏季必须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14.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必须放在保险柜内,并且严格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15.对储存的化学危险品,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对变质过期的炸药、火工品和需要销毁的爆炸品,必须上报并送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16.发现化学危险品丢失、被盗时,必须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部门。

第五章 化学危险品的领取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按申购计划购回国家管控的化学危险品后及时通知相关学院,学院指派两人到校级化学危险品库房办理相关手续统一领取。

第十二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化学危险品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化学危险品领取、使用制度,对化学危险品使用过程必须有可追溯的记录,确保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安全。

1.学院必须指定具有化学危险品业务知识的2人负责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的领用、发放,并认真做好记录。

2.实验室需要领用化学危险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按实验需求领取。

3.实验室领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必须详细写明用途,领取最少用量,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2人同时到院级化学危险品库房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后方可领取。

4.学生在使用化学危险品时,教师必须详细指导,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对每一瓶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有完整的使用记录,其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人、使用数量等。

6.实验室领用的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有多余或当天使用不完的,必须立即退还院级化学危险品库房,严禁使用人自行保管。

7.严禁转让或借用国家管控的化学危险品。

第六章 废弃化学危险品处理

第十三条 对实验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排放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 对废弃化学危险品,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五条 对已使用完的化学危险品容器,不得随意丢弃或另作他用,必须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严格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了学校安全的管理人员,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的人员,学校视危害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